陈钊教授:《信息与激励经济学》勘误

  • 发布时间:2006年05月05日浏览次数:

 《信息与激励经济学》(第一版)勘误

 
第122页注4应为:为简便起见,我们假定代理人风险中性,并且直接用代理人的净所得来表示其效用水平。(原误为“风险规避”)
第124页图6.1中的两处“0, 0”均应为“U(0-c(e)), 0”。
因为这里直接表示代理人的效用,所以应扣除可能存在的努力的成本。
第145页注2应为:将(7.16)和(7.17)式相加……
(原误为“将(7.18)和(7.19)式相加)
第159页7.4.2前一段内容应为:
事实上,过度甄别的情况在高效率代理人比例较高时特别容易出现。此时,委托人所能节省的信息租金将是十分可观的。而混同均衡的情况在高效率代理人比例较低且两类代理人类型较为接近( Δθ较小)时更容易出现,此时纠正低效率代理人的产量扭曲所提高的配置效率将是非常显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