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统计研讨会 · 专题八:经济普查

  •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13日浏览次数:

2017年12月2日下午,中国政府统计研讨会之专题八经济普查在复旦大学经济学院614会议室举行。本次研讨会由复旦大学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研究中心(CCES)和清华大学中国经济社会数据研究中心(CDC)联合举办。国家统计局普查中心杜希双主任做专题报告,复旦大学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研究中心助理教授奚锡灿担任主持,国家统计局原副局长、清华大学中国经济社会数据研究中心主任许宪春教授做开场介绍与总结,众多来自复旦大学、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大学、同济大学、武汉大学、上海对外经贸大学、第一财经研究院等高校和研究机构的师生参与了讲座与讨论。

许宪春教授在开场介绍中指出,目前中国有经济普查、人口普查和农业普查等三大普查,其中经济普查对于国民经济而言非常重要,其对经济单位进行详细的摸底,为常规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等奠定很好的基础。许教授强调杜希双主任长期在国家统计局普查中心工作,也曾在基层政府工作过,对经济普查有比较丰富的积累,对美国的经济普查情况也比较熟悉,在中国经济普查方案设计、组织实施及普查资料开发应用等方面都有比较丰富的经验。

杜希双主任从三个方面对我国经济普查进行了全面系统的介绍:我国经济普查发展历程、经济普查组织实施情况和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初步设想。

杜主任指出我国经济普查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49-1993年)共组织实施了3次经济领域的普查,分别是于1950年开展的第一次全国工矿企业普查,1985年开展的第二次全国工业普查和1993年开展的第一次全国第三产业普查。第二阶段(1993-2003年)实施周期性普查制度。规定普查项目包括:人口普查、农业普查、工业普查、第三产业普查和基本单位普查。其中,人口普查、第三产业普查、工业普查、农业普查每十年各进行一次,分别在逢0357的年份实施;基本单位普查每10年进行两次,分别在逢16的年份实施。

第三阶段(2003至今)为经济普查形成与发展阶段。因为前期普查次数过多,基层负担过重,加上普查安排与编制规划不衔接,且涵盖国民经济行业范围不全等原因,2003年我国对周期性普查制度进行了进一步改革,将原定于2003年开展的第二次全国第三产业普查推迟,与计划在2005年开展的第四次全国工业普查和2006年开展的第三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合并,同时将建筑业纳入普查的范围,在2014年开展了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改革后的周期性普查制度包括人口普查、农业普查和经济普查等三项普查。其中人口普查、农业普查每十年进行一次,分别在逢0和逢6的年份实施;经济普查每5年进行一次,分别在逢38的年份实施。

至今,我国先后组织实施了3次全国经济普查。其中,2004年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侧重点是弥补常规统计不足,特别是服务业统计缺口;2008年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侧重点是能源统计,将能源和水资源消耗的普查范围由原来的全部工业企业扩大至全部第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并增加了高能耗行业设备情况普查;2013年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侧重点是厘清基本单位,摸清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小微企业发展状况。

对于2018年我国即将开展的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杜主任从普查内容和普查方式上详解了一些初步设想。从普查内容上,拟适当增加产品产量和服务活动统计相关内容,重点反映新经济发展情况;拟适当增加资产负债统计相关内容,为编制全国资产负债表提供基础信息等。从普查方式上,拟采取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和利用行政记录相结合的方式。从数据报送上,拟适当扩大网上报送的范围,且大力促进数据共享。这些初步想法可不可行,目前正进行专项试点和研究论证。

在问答环节,杜主任和参会者就如何搞好普查方案设计,如何权衡数据需求和数据采集可行性,如何提高普查对象配合普查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如何进一步提高普查数据质量,如何处理数据公开和保护普查对象商业秘密,如何充公发挥普查资料的价值等相关问题进行了充分讨论。

 

撰稿人: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博士  唐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