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ender and Salary Negotiation Initiation: Evidence from Behavioral
Experiments
2016年6月21日,第467期现代经济学系列讲座在经济学院710会议室顺利举行。经济增长需要人力资本的充分投入,但令人担忧的是,女性在就业与薪资方面正遭受不公平的对待,而工资性别差异的逐渐增大从某种程度上佐证了这个担忧。对此问题,本期讲座荣幸地邀请到了明尼苏达大学的修琳教授,修教授报告了她关于性别与工资谈判意向关系的最新研究。讲座由兰小欢教授主持,陆铭教授以及部分博士研究生参与了讨论。
研究中,修教授认为,虽然导致工资性别差异的因素很多,但是在工资谈判中的性别差异是导致实际工作环境中存在差异化工资的重要原因。现有文献也证明,相比男性,女性要求加薪的可能性更小,而且这一现象与社会规范的制约有很大关系。
由此,修教授提出了她的一系列研究问题:1)如果控制社会规范的影响机制,那么男性与女性在启动薪资谈判的倾向性上是否存在不同?2)考虑同伴效应,假如涨薪要求必须在独立同伴在场的情况下才能够提出来,则(无论是否启动谈判)男性与女性是否会有不同行为?3)考虑加薪决定规则,如果加薪规则基于竞争而制定,则男性与女性的反映会有怎样不同?
为了探究研究问题及其假设,修教授实施了一项行为实验。参加者为大学生,他们被随机分组。实验要求这些参加人员回答数学题。而加薪规则由竞争来决定。
基于实验结果,修教授发现:1)在控制社会规范影响机制之后,在启动加薪谈判方面并不存在显著的性别差异。2)对于同伴效应,如果涨薪要求必须在独立同伴在场的情况下才能够提出来,则无论男性还是女性,所有人都不愿意来交涉涨薪问题。3)如果明确指出加薪决定规则根据竞争来制定,则相对于女性,这会促使更多的男性来启动加薪谈判。
根据研究发现,修教授提出了政策建议并认为:1)在启动加薪谈判方面,相较于个人特征,社会规范才是助长性别差异的重要因素。2)建设性的谈判环境很重要。薪资政策透明性对于“同工同酬”有正向影响。3)更重要的是,构建“基于绩效”而非“基于竞争”的谈判环境将会减少性别差异。
文/石烁 周龙飞 摄影/石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