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16日下午,第548期现代经济学系列讨论在经济学院710会议室顺利举行。本次讲座的主讲人是来自上海财经大学的Joseph Mai老师,报告的题目为“Home Country Bias in the Legal System: Empirical Evidence from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Protection in Canada”。本次讲座由复旦大学经济学院的朱智豪教授主持,陈钊教授、陆铭教授、兰小欢副教授、奚锡灿老师及部分博士和硕士研究生参与了此次讲座。
麦老师首先介绍了研究背景。以三星公司和苹果公司的知识产权保护官司为例,当苹果公司起诉三星公司侵犯知识产权时,在美国获得了胜诉而在韩国则是败诉;而当三星公司起诉苹果公司侵犯知识产权时,在韩国获得了胜诉而在美国则是败诉。类似的例子还有Blackberry和Visto。基于这类现象,麦老师提出研究问题:在知识产权官司的审判中,是否存在偏误?在审判中,是否会考虑本国的福利?当外国公司起诉本国公司时,是否处于不利地位?接着,麦老师指出了从法律系统的角度来研究这些问题的重要性。首先,如果从实施的层面来考察这个问题,存在数据不可得的问题。其次,知识产权保护也是保护主义的形式之一。最后,这是不是意味着知识产权协定的内容有所欠缺?WTO在其中又起到怎样的作用?
随后,麦老师回顾了最优知识产权保护政策、跨国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协定的所及范围和在知识产权保护官吏中对外国公司的偏见这四支文献。麦老师的研究团队构建了一个简单的局部均衡模型,来阐释这种现象;并从实证上来验证模型的推论。在介绍了数据来源之后,麦老师解释了实证策略。
麦老师团队研究的主要发现是:在加拿大,外国公司相对于本国公司,在法庭上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概率要低25%。而法庭的裁决遵行的是本国福利最大化原则。在异质性方面,如果本国公司以就业或收入衡量的规模更大,则有更大的可能性赢利外国公司的知识产起诉,获得胜诉的概率增加约17%。在考虑到由于本国公司有更大的胜算,从而更有可能起诉,而外国公司有更小的胜算,从而更不可能起诉,并且只有当外国企业有很高的胜算会胜诉时,才会起诉,这种样本选择性问题,结果依然稳健。另外,法律系统可能与政府关系不是独立的,从而会影响结果。为了缓解这一问题,控制企业对法庭的游说,结果不变。此外,为了排除加拿大在知识产权保护官司上不是偏爱本国企业,而只是对某些特定的国家没有好意,综合三个反映国家间关系的数据库,加以控制,结果依然成立。讲座过程中及讲座之后,与会师生与主讲人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文/张卓韧 摄影/张卓韧